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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營養師  [選單]

證照組公職-營養師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

(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護理師、公職營養師..等十一類科)

壹、本表每年所設類科,仍需配合當年任用需求予以設置。

貳、各類科普通科目均為: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百分之六十,公文、測驗各占百分之二十,考試時間二小時。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計五十題,各子科占分比重及試題數,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百分之三十(各十五題,每題二分),英文占百分之四十(二十題,每題二分),考試時間一小時。

三、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測量技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醫事放射師及公職防疫醫師等十一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筆試免列考普通科目

參、專業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各占百分之五十),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肆、各類科凡列有選試科目者,用人機關提列任用計畫時,須依選試科目分別填列需用名額,並按選填該選試科目之應考人擇優錄取。

伍、藥事職系生藥中藥基原鑑定類科應試科目「中藥組織切片實地操作及鑑定」、技藝職系技藝類科應試科目「產品設計實務」採實地考試方式。

陸、「航空器維修」、「生藥中藥基原鑑定」及「航空駕駛」類科為稀少性考試類科。

 

類別

職組

職系

類科

應試專業科目

技術

檢驗

衛生檢驗

公職食品技師

一、食品風險分析與管理(包括食品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點理論及實務應用)

二、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技術

檢驗

衛生檢驗

公職醫事檢驗師

一、實驗室生物安全暨品質管理

二、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

 

技術

衛生技術

衛生技術

公職護理師

一、公共衛生政策

二、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技術

衛生技術

衛生技術

公職營養師

一、公共衛生政策(包括食品營養及衛生安全)

二、行政法、食品營養及其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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