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位別 | 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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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1.中央警察大學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畢業。 |
四等 | 1.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補充說明 |
※三等、四等考試應考年齡:中華民國國民,年齡18歲以上,37歲以下。 |
※最新資訊請以考選部公告為主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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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方式 | 一律採網路報名 |
報名簡章 | 應考須知及考試舉行相關資訊查詢 |
報名費用 | 三等:新台幣1,400元整 四等:新台幣1,300元整 |
報名日期 | 106.3.10 - 3.20 |
考試日期 | 106.6.17 - 6.19 |
考試地點 | 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八考區 |
類科 | 科目 | 題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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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行政警察 |
共同科目 | 1. 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 法學知識與英文(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公文、作文非測驗式題型,其餘測驗式題型 |
專業科目 | 3. 行政法 4. 行政學 |
混合題型 | |
5.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6. 心理學 7. 公共政策 |
申論式 | ||
四等 行政警察 |
共同科目 | 1. 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3. 英文 |
公文、作文非測驗式題型,其餘測驗式題型 |
專業科目 | 4. 警察法規 5. 犯罪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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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刑法概要 | 申論式 | ||
四等 消防警察 |
共同科目 | 1. 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 法學知識(憲法50%、法學緒論50%) 3. 英文 |
公文、作文非測驗式題型,其餘測驗式題型 |
專業科目 | 4. 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 | 測驗式 | |
5. 火災學概要 6.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註1) |
申論式 |
註1:該科包含「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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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格檢查 |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14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錄取人員體格檢查表於第一試榜示後寄發)。 |
體能測驗 |
三等及四等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及格標準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