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
一、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公共衛生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公共衛生十八學分以上,有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之證明文件。
(三)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從事公共衛生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有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之證明文件。
二、應試科目
(一)衛生法規及倫理。
(二)生物統計學。
(三)流行病學。
(四)衛生行政與管理。
(五)環境與職業衛生。
(六)健康社會行為學。
本考試各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二)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三)第一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